桂医审〔2021〕6 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审计结果运用工作,加强审计整改落实,提高审计执行力,充分发挥审计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审计工作的意见》、《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审计制度若干重大问题的框架意见》、《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审计署令第11号)、《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教育部令第47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政府令第13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beat365官网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审计结果,是指审计处按照规定程序实施审计后,依法出具的审计报告、专项报告、审计建议书、移送处理书等结论性和建议性审计文书所反映的内容和事项。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审计结果运用,是指校内相关单位实施的审计结果公开、审计整改落实以及责任追究等充分运用审计结果的管理活动。
第四条 审计结果运用,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审改结合、奖惩结合、审用结合、适当公开、权责对称、协调联动的原则。
第五条 审计处将被审计单位审计整改情况报告、整改结果等资料归入审计档案,按规定保存。
第二章 审计结果运用的方式
第六条 审计结果运用的方式包括审计结果报告、通报、公告、移送、审计整改、结果共用、责任追究等
第七条 审计处建立审计结果和整改结果报告制度。项目审计结束后,审计处应将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及时报送有关领导,并抄送与审计事项相关的纪检监察、组织人事、财务等部门和单位。
第八条被审计单位应在领导班子或适当范围内通报审计结果并组织落实。涉及财务、工程项目管理、采购管理、资产管理等有关职能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事项,有关职能部门应协助执行,并将执行情况书面反馈审计处。
第九条对内部审计发现的典型性、普遍性问题,提请学校有关领导或单位、部门制定和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措施;对审计发现的倾向性问题,开展审计调查,出具审计管理建议书,为科学决策提供建议。
第十条学校加强审计、纪检监察、巡视巡察、组织人事等内部监督力量的协作配合,建立信息共享、结果共用、重要事项共同实施、整改问责共同落实等工作机制。
第十一条学校建立健全内部审计结果运用机制。将内部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作为相关决策、预算安排、干部考核、人事任免和奖惩干部的重要参考。
经济责任审计内部审计结果报告及整改报告等结论性材料归入被审计领导干部的廉政档案和人事档案。
第十二条 学校对所属单位开展审计时,应当有效利用所属单位内部审计力量和成果,所属单位应将相关审计报告报送学校备案,由学校审计处对其审计发现问题予以跟踪检查并督促整改,对所属单位内部审计发现且已经纠正的问题不再在审计报告中反映。
第三章 审计结果公开
第十三条 审计处按照规定程序,以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将可以公开的审计结果进行公告。
第十四条 公开审计结果,应当经审计负责人审批;涉及重大事项或者公开范围较大的,报经主管校领导批准后实施。
第十五条 被审计单位应及时在单位内部向本单位领导班子、教职工通报审计结果及其整改落实情况,并列为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及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的内容。
第四章 审计整改落实
第十六条 审计处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实行“问题清单”、“整改清单”、“销号清单”对接机制。在出具审计报告、提交审计结果的同时附有《审计发现问题清单》;相关单位自收到审计结果起30日内向审计处报送落实审计意见的整改方案,对审计报告提出的审计意见和建议应及时执行;60日内将审计整改落实情况形成书面审计整改结果报告报送审计处,并报送《审计整改结果清单》,涉及各项职能管理的,要同时分项向学校职能管理部门提交审计整改结果报告。对审计查出的问题已经整改到位的,予以销号;对整改不到位的,继续督促相关单位采取措施进行整改直至销号。
第十七条 审计整改结果报告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审计整改的总体情况;
(二)针对审计建议已采取的整改措施;
(三)强化内部管理和完善相关制度情况;
(四)正在整改或尚未整改事项的原因分析及计划完成时间;
(五)落实整改的必要证明材料;
(六)其他有关内容。
第十八条 被审计单位现任主要领导为审计整改落实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原任领导对任职期间的经济活动及财务收支的行为和结果负责,并须积极配合整改落实工作。
第十九条 建立审计整改跟踪检查制度。审计处出具审计报告并提出审计建议书后,牵头进行整改落实情况的跟踪检查,纪检监察、组织人事、财务及资产管理等有关部门或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对需要重点督办事项协助审计处执行。
第二十条 审计处负责向学校报告年度审计整改落实及审计结果运用情况。
第二十一条 审计处按照重要性原则,结合被审计单位的整改落实情况,决定是否实施后续审计。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二条 对拒绝、拖延整改落实工作,或未按规定期限及要求整改落实的被审计单位,审计处要查明原因,并向主管校领导或纪检监察、组织部汇报,提出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建议并予以通报批评。
第二十三条被审计单位领导干部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经济管理职责,单位或个人存在违法违纪问题,不认真整改落实审计结果等行为,由相关部门根据国家和学校的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以及经济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四条 审计处对发现重大经济违法违纪案件线索,应及时提出移交纪检、监察或司法部门处理的建议。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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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5月2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