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eat365唯一官网基本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beat365官网基本建设管理,提高决策水平,保证投资效益,促进学校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建筑法》、《高等教育法》、《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等学校基本建设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自治区的相关政策,结合beat365官网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基本建设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和场地的新建、改建、扩建以及相关的装修、拆除和修缮,亦包括与基本建设相关的货物与服务。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基本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是指对学校新建、改建、扩建、修缮工程项目及相关工作的管理,主要包括基本建设工程项目规划、前期调研、论证、立项、勘察、设计、报批、招标、合同签订与执行、施工、竣工验收、工程结算、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及保修期内的相关管理等工作。
第四条基本建设应当遵循基本建设规律,严格遵守基本建设程序,严格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及建设标准和规范。坚持服务师生为中心,以促进学校发展、改革、创新为根本目的,为推动学校内涵式发展提供基本保障。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学校党委会和院长办公会是学校基本建设的决策机构,基本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是基本建设日常工作的管理与监督机构。基建处是校内基本建设项目从立项到竣工保修工作的职能部门,后勤管理处是日常维修的职能部门,代表学校行使相应职责的单位。
第六条学校设立基本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基建工作领导小组,新校区建设按原有机构运行),组长由校长担任,对基本建设负总责,分管基建工作、财务工作的校领导担任副组长,负领导责任,成员由基建处、后勤管理处、国有资产管理处、财务处、审计处、信息中心、保卫处主要负责人以及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组成。
基建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基建处。
第七条基本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审议基建管理工作中的有关事项,向院长办公会或党委会汇报基建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具体职责包括:
(一)管理和监督校园规划;
(二)管理和监督基建项目的立项、可行性研究和设计工作;
(三)管理和监督基建项目的招标工作;
(四)管理和监督基建项目的重要材料、设备采购工作;
(五)管理和监督基建项目使用功能发生较大变化变更、签证;
(六)管理和监督基建项目的质量、进度、投资、奖惩;
(七)审议和审定基建工作管理的相关程序、规则、制度;
(八)考核相关归口部门的管理工作;
(九)院长或院长办公会授权的其他基建管理工作事项。
基建工作领导小组遵循集体研究、民主决策、少数服从多数的议事规则。领导小组成员具有平等的知情权、建议权、表决权,并负有必要的保密义务。
第八条 基建处的主要职责
(一)按照学校整体发展规划及校园规划,负责编制校园基本建设规划和年度基建投资计划,报基建工作领导小组审议;填报基建统计表;
(二)负责基建工程项目前期调研、论证、立项、勘察、设计、报批、合同签订与执行、施工、竣工验收及保修期内的有关管理工作;
(三)负责工程量清单和工程预算价的委托编制及汇总资料上报自治区财政厅评审中心进行评审,并出具报告;
(四)负责学校专项基建工程的施工管理,加强对施工工期、工程质量、投资控制和施工安全的现场管理;
(五)负责收集基建项目所有文件档案,并进行整理、归档和工程竣工备案;
(六)负责向教职工公布基建工程项目的有关情况;
(七)负责其管理的新建、扩建工程的不动产权证办理,并移交相关部门。
(八)完成学校交给的其他任务。
第九条国有资产管理处主要职责
(一)负责全校基建工程项目有关的招标采购管理,按国家及自治区的有关规定确定采购方式,选定招标代理机构;
(二)负责采购计划的上报以及招标文件的编制、发布等相关工作;
(三)负责协调基建工程项目开标、定标以及合同签订等工作;
(四)负责监督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决算完成固定资产入库手续。
第十条审计处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基建工程项目的招标文件、施工合同的审计;
(二)负责组织对拟招标项目的工程量清单和工程预算价的审核;
(三)负责对重大项目实施过程进行独立跟踪审计,对有关工程量变更、隐蔽工程、不可再复查工程的见证,核查其真实情况,对建设施工过程中需确定价格的特殊材料按规定进行审计。
(四)根据项目投资额度负责办理工程结算复审、抽审工作。
第十一条财务处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学校基本建设资金的筹集及资金管理;
(二)监控基建投资计划;
(三)对基建项目招标文件、施工合同提出意见;
(四)审核和拨付工程项目建设所需的资金。
办理基建工程项目的财务决算,在基建项目财务决算后协助固定资产录入工作,协助基建部门填报基建统计表等工作。
第十二条后勤处主要职责
(一)根据校园规划,负责校园绿化工程合同签订与执行、施工、竣工验收及保修期内的有关管理工作;
(二)负责工程项目竣工后的水电、电梯等日常管理工作;
(三)负责工程项目质保期满后的修缮、维修、保修工作;
(四)负责校园应急抢修施工。
信息中心职责
负责校园弱电、安全监控系统项目的论证,合同签订与执行、施工、竣工验收及保修期内的有关管理工作;
负责校园弱电工程的维修与应急抢修。
第十四条保卫处职责
负责校园监控、消防项目日常维护与应急抢修;
新项目、新校区的安保工作。
第三章 校园规划
第十五条校园规划是学校开展基本建设、实施建设项目的重要依据,应当具有前瞻性、长期性、科学性、稳定性和权威性,不得随意变更。
第十六条校园规划要贯彻落实“经济、适用、绿色、美观”的原则,要量力而行,不超财力规划、不片面追求外形外观。
第十七条校园规划应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要求,结合学校发展实际编制。正确处理近期建设和远景发展的关系、新建校区和既有校区的关系。
第十八条校园规划要体现校园传统,办学特点、医药特色、地域文化,时代风貌。
第十九条编制校园规划要贯彻保护环境、节地、节水、节能、节材的基本要求,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绿色校园。
第二十条校园规划编制要吸收师生员工意见,组织评审论证、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征求自治区发改委、教育厅意见,报属地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后实施,并报自治区教育厅备案。
第二十一条校园规划应包括校园总平面布置、校园总规模、各项校舍和场地建设规模、主要经济指标等内容。
第二十二条校园规划不得随意调整,确需调整,需经院长办公会及党委会同意。同时,按原审批程序重新报批和备案,学校的基本建设严格按照审批的校园规划实施。
基本建设规划
第二十三条学校根据校园规划和建设时序需要,编制五年基本建设规划,确定五年内规划实施的建设目标和内容,制定年度投资建设计划。
年度投资建设计划应当优先安排正常教学科研急需的建设项目,保障必需的基本办学条件和校园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建设资金首先保证用于续建项目,确保项目及时竣工交付使用。
第二十四条基本建设规划由学校研究论证后,报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报自治区教育厅备案。
第二十五条基本建设规划五年实施期间,原则上不允许调整,如需要调整的,需重新论证并报备。
第五章 项目审批管理
第二十六条学校基本建设项目应报主管部门审核后,报送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审批,获得相关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二十七条审批环节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有特殊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八条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项目申请报告应委托相应的单位编制,并按要求组织评审,按照自治区和设区市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要求,备齐有关证明材料后实施项目审批。
第二十九条基本建设项目应在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下达后2年内开工建设(开工建设标准为获批施工许可证),逾期未开工建设的,应申请延期或重新审核报批。
第三十条学校应严格按照审批或核准的项目建设内容组织实施,科学合理控制项目投资。严禁擅自改变建设地址、建设用途、建筑面积、建设标准等,严禁随意超标准、超投资建设。如项目建设内部发生重大调整、初步设计投资概算超出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估算10%的,学校应当在项目实施前,按照原程序重新办理审批(核准)手续。
第六章 建设项目管理
第三十一条学校应当建立完善项目建设组织机构,学校主要领导对项目建设负总责,分管领导对相关工作负领导责任。学校基建处、财务处、国有资产管理处、审计处等相关部门负责建设项目的组织实施、资金管理、工程招标、审计监督等工作。
第三十二条学校基本建设项目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实施,采用全过程工程咨询方式,科学规范的实施项目全过程管理。建设项目依法实行工程监理制度。项目建设监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相关文件及合同实施。
第三十三条学校建设项目依法实行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制度。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设备和材料的采购、工程咨询及社会审计、代建单位等均依法、依规确定。
第三十四条学校依法完善工程质量控制体系,建立健全工程质量责任追究制度,实行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度,保证建设项目工程质量。建设项目的合理工期不得随意压缩或拖延。
第三十五条建设项目应当建立健全安全责任体系,明确各方的安全责任,确保施工现场和校园安全。
第三十六条建设项目竣工后,应按工程竣工验收制度,由学校组织竣工验收。验收合格的项目应当及时办理竣工结算、竣工备案以及交付使用等手续。建设项目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不得交付使用。
第三十七条建设项目应当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由专人负责档案资料的收集、保管、整理和移交等相关工作。建设项目完工后,及时归档保存相关档案资料。
第七章 建设项目分类
第三十八条建设项目分类管理
(一)一般基建项目;(二)维修、修缮项目;(三)基建配套设备采购;(四)应急抢修工程项目;(五)咨询项目。
第三十九条一般基建项目
指学校教学、科研、办公用房及配套基础设施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一般基建项目按本办法及定额采购的有关规定执行。
改建项目:涉及结构安全,符合办理施工许可证金额及标准的项目,由基建处负责,其它改建项目由后勤管理处负责。
校园改建、扩建项目,不得改变原有建筑外立面及校园风貌。如确需要改变的,须经相关部门论证,并报院长办公会后实施。
第四十条维修、修缮项目
指已经完全交付使用的建筑物或基础设施的翻新、加固、改造、装饰、装修、维修等项目,造价金额在定额采购金额以内的工程。
第四十一条基建配套设备采购
指学校基建项目建设过程中配套安装的仪器设备采购,货物采购按国家及地方、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应急抢修工程项目
是指因突发事件引发、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可能或已经造成危害,必须立即采取紧急措施的建设工程及设备设施抢修等项目。应急抢修工程按照《beat365唯一官网应急抢修工程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十三条咨询项目
项目咨询服务包括编制前期立项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评审、初步设计、概算编制、方案设计、地质勘查、施工图设计、审图、工程量清单编制、工程量清单审核、监理、检测、测绘、规划核实、人防设计等内容。
第八章 建设项目实施
第四十四条工程项目立项审批
(一) 校内所有基建工程项目,由归口部门办理申报立项。没有列入年度计划的,经基建工作领导小组审议通过后,报院长办公会;需向政府主管部门申报立项的,还应程序向政府主管部门申报审批。
(二)属于救灾、抢险、应急(水、电、道路抢修以及政府行为)等急难险重的基建工程项目,归口部门报学校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同意后,可采取特殊措施(含先施工后审计)组织施工。同时,要及时办理或补办立项手续(具体见学校相关制度)。
第四十五条工程项目勘察、设计、审核与规划报批
(一) 基建工程的勘察、设计应依法选定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勘察、设计。设计文件应满足相应的技术要求与设计规范,防止设计浪费。
(二)工程设计方案必须征求使用单位及有关部门的意见,经基建工作领导小组审议后报院长办公会。
(三)基建工程项目立项或计划获批准后,基建处要积极进行基建工作规划审批工作,包括完成消防、环保、人防、防雷、自来水、市政、供电、通讯等专项审批等。建设工程项目经规划管理部门批准后,应严格按批准内容组织施工图设计。
(四)设计图纸按规定委托有资质的社会专业机构审查,送审前由基建处组织学校相关部门及使用单位先进行内审,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不得使用。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在开工前由基建处组织有关人员会审。
(五)基建工程项目勘察、设计和施工图审查依据合同进行管理,因勘察、设计和图纸审查失误造成的安全、质量问题和经济损失,由基建处代表学校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追究承包单位的相关责任。
第四十六条施工工程项目招标
(一)凡符合条件的基本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仪器、设备、材料采购,都应依法进行招标。
(二)招标活动必须根据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执行,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三)招标代理机构的选定及工程项目的采购,由国有资产管理处按国家、自治区及校内有关规定文件执行。
(四)招标代理机构拟订的招标文件,由国有资产管理处、归口部门、财务处、审计处把关审核,必要时报院长办公会。如有必要,请法律顾问审核,出具书面意见。
(五)严格招标工程的预算控制,归口部门负责组织进行工程量清单和工程预算价的委托编制,审计处组织审核。招标的工程量清单力争内容完整、严谨、准确,工程预算控制上限价确定合理。
(六)招标结果经学校确认后,由国有资产管理处协调办理招标结果及相关信息的公布。
第四十七条工程建设合同管理
(一)签订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设备材料等工程建设合同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明确质量要求、履约担保和违约责任。
(二)工程建设合同签订前需由归口部门、国有资产管理处、财务处、审计处等相关部门进行审核会签。如有必要,请法律顾问审核,出具书面意见。
(三)学校与中标单位订立书面合同由工程实施部门统一办理,由学校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人签订后盖学校公章,合同副本分送审计处、财务处、国有资产管理处等部门。
第四十八条工程项目施工与材料、设备采购管理
(一)工程项目经招标确定中标人后,由基建主管部门按规定程序及时办理开工手续。
(二)基建处全面负责工程项目施工的实施、协调管理工作,委派工地代表对工程项目施工进行现场管理,工地代表对所负责的工程项目承担明确的责任和义务。
(三)工地代表必须具有相应的业务素质、组织协调能力和项目管理工作经验,要依据施工设计文件、施工合同、监理合同以及有关的工程资料,对施工、监理单位的工作过程进行监督协调,认真阅读图纸、及时发现并及时反馈和处理施工过程中需协调解决的问题,保证施工及监理合同的履行;检查施工现场管理、质量、进度和安全,监督检查工程中使用的材料,参与工程材料的市场考察;监督检查各阶段工程验收工作,核实工程进度情况,参与签署付款意见;根据学校或基建处审批意见做好施工过程中工程变更签证工作。
(四)隐蔽工程或不可再复查的工程项目,由工地代表、监理工程师、施工方代表现场实测实量,审计人员现场监督并做好底稿记录。施工方代表经监理工程师向工地代表发出现场实测实量共同签证请求,基建处应提前1天(特殊情况除外)通知审计处,并要求24小时内办理落实。
(五)基建工程材料、设备采购在基建工作领导小组的监督管理下,按自治区、学校相关规定实施;大宗基建材料、主要物资设备的采购必须招标。材料、设备均应进行严格的进场验收,达到质量合格标准后方可使用。
第四十九条工程项目监理管理
(一)工程项目监理服务按政府有关规定实行采购。
(二)监理工作由基建处按合同进行管理。
第五十条工程项目验收
(一)工程项目施工完毕,由监理单位组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等有关人员共同进行预验收。
(二)预验收达到合同规定的工程质量要求或对存在问题进行整改达到要求后,由学校基建处按规定组织使用单位、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地方政府工程质量监管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形成书面验收报告。
第五十一条工程项目竣工结算审计的程序
(一)工程项目竣工后,基建处督促监理、施工单位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及时提供完整、真实、准确的结算资料,并对施工单位报送的竣工结算书进行初审,经基建处领导签署意见后送审计处进行审定。
(二)基建处严格按《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的规定,根据审计处提供的基建工程结算审计报告,及时办理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的手续。
第五十二条工程款的支付与财务管理
(一)基本建设资金由学校财务处统一组织管理。财务处根据学校基本建设计划及时筹措和安排资金,严格按财务的有关规章制度和学校对外签订的合同、工程进度和有关资料支付工程款项、进行会计核算、编制年终基建财务决算报表及说明,并及时上报。对纳入基本建设预算支出管理的资金应保证按投资计划使用,不得挪用、挤占、截留;应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分析,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二)施工单位申报拨付工程进度款必须填制已完工程进度表,详细注明工程进度及预算,经监理单位(无监理单位则不作要求)、学校工地代表确认,基建处审核办理,相关审批支付手续。
(三)严格基建工程项目的付款审批制度,在遵循按工程进度付款的基础上,工程完工后结算前支付款额一般不得超过工程合同造价的80%,合同外不得超过暂定工程量的60%;项目结算审定后,支付扣除质保金后剩余款项。质保期满后,经组织相关部门对项目进行核查,确保项目无质量问题才可支付工程质保金。
五十三条工程项目档案管理
基建处负责将所有基建工程项目形成的书面材料及时整理归档,并按规定时限移交学校档案馆和属地建设档案馆。
第五十四条工程项目移交
工程项目质保期结束前10天,基建处要组织施工单位、使用单位、后勤管理处进行相关质保工作验收,并签发移交手续,及时清退质保金。设备类项目(空调、消防设备、通风系统、电梯等)竣工验收交付后移交相关单位进行日常管理;土建工程项目质保期结束后的修缮、维保工作由后勤管理处负责。
第九章 建设资金管理
第五十五条学校多渠道筹集基本建设项目资金,依法严格管理、专人负责、专款专用。
第五十六条学校基本建设项目管理与财务管理相分离,实行工程款支付会签制度,按照合同和工程进度支付工程款。
第五十七条学校应当按照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的有关规定,在工程竣工结算审定后6个月内,财务处及时竣工财务决算编制和评审工作,报主管部门审核,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特殊情况确需延长的,原则上不得超过12个月。财务决算完成后,应及时办理固定资产手续,将工程由“在建工程”科目转入“固定资产”科目。
第十章 监督与评价
第五十八条学校依照国家和自治区相关规定及本办法,建立健全建设工程项目的决策、管理、监督、制约机制和相关制度,加强对建设工程项目各个环节的监督管理,把廉政建设责任落实到位,把廉政风险防范工作融入建设工程项目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十九条学校各级领导干部应当严格执行教育部《关于严禁领导干部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基本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行为的若干规定》(教发〔2010〕2号)等相关文件规定。建设工程项目管理作为校务公开的重要内容,接受教职员工的监督。
第六十条学校加强对建设项目的内部审计工作,切实开展建设项目管理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严格执行离任审计制度。
第六十一条学校规范项目监督,加强对项目招标投标、建设监理、合同管理等关键环节的监督检查。项目责任人或代建机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名称和责任人姓名应当在施工现场的显著位置公示;学校纪检、监察等监督职能部门应当公布举报电话、设立投诉信箱,受理对项目建设中违法违纪问题的投诉和举报。
第六十二条高校建设项目实行项目后评价制度。根据有关规定要求,结合实际情况,对项目建成后所达到的实际效果进行绩效评价。在基本建设项目建成投入使用2年内,应编制项目后评估报告报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建设项目质量不合格、损失浪费或发生安全责任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视情节轻重,依法、依规追究其行政或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六十四条本办法由学校基建处负责解释。
第六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