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根据《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为顺利推进机关党的建设各项工作,进一步提高党建工作水平,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党支部书记工作例会每季度召开一次,也可根据工作需要定期不定期召开。
第三条例会参会人员包括:机关党委书记、副书记、党委委员、党支部书记、专(兼)职组织员。
第四条例会由机关党委书记主持,书记有其他工作不能参加时,可由副书记主持。
第五条例会主要内容:
1.组织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党的建设的重要思想、重要论述、习近平总书记最新重要讲话和指示批示精神、党内重要法规、党建业务知识等。
2.学习传达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相关文件会议精神。
3.通报前期机关党建和机关各党支部工作等情况,部署下一阶段工作。
4.听取各党支部工作汇报(含工作意见或建议)。
5.组织交流支部党建经验;研究支部工作问题;开展调研参观活动等。
6.其他相关工作。
第六条例会由机关党委组织员提前将会议时间、地点、会议议程等通知参会人员。
第七条与会人员应遵守会议纪律,准时参加会议。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会议的,应事先向机关党委书记履行请假手续。党支部书记参加例会的情况纳入党支部书记抓基层党建工作述职评议考核。
第八条例会部署的工作和作出的决议,各党支部应认真贯彻落实,并及时向机关党委反馈贯彻落实情况。
第九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