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beat365唯一官网机关委员会议事规则

发布时间:2023-05-16文章来源:机关党委 作者:办公室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切实贯彻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和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机关党委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机关党委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履行政治责任,对机关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实行统一的领导,监督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决定在机关各部门的贯彻执行。

第二章 会议组织

第三条 会议由机关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书记因其他原因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副书记或其他委员召集并主持。

第四条 会议成员为机关党委委员。机关党委组织员列席会议。

第五条 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委员到会方能召开;研究决定有关重要事项时,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方能召开。

第六条 委员因故不能到会时,应在会前向主要领导请假;如会前已审阅会议议题材料,一般应以书面形式发表意见。

第七条 机关党委组织员负责会议通知、会议议题材料、会议记录、会议纪要等工作。

第八条 会议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根据工作需要可临时召集。

第三章 议事范围

第九条 机关党委会议事范围包括:

(一)学习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中央、自治区重要会议精神和学校党委的决策部署等;研究推进党支部参加党建理论研讨、基层党建主题实践活动等。

(二)研究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

(三)研究决定机关党的建设、群团工作和安全稳定等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四)研究决定党支部的设置、换届和调整。

(五)审批党员发展、转正。

(六)研究制定机关党委重要规章制度。

(七)研究党支部和党员评先评优和奖励表彰等。

(八)其他需要由委员会议研究决定的重要事项。

第四章 议题确定

第十条 会议议题由机关党委委员共同拟定,由机关党委书记确定。提交会议研究的重要议题,书记应提前与机关党委会其他成员充分沟通酝酿。

第十一条 未列入议题的临时动议,无特殊情况或未经机关党委书记同意,一般不予讨论研究。

第十二条 会议议题一经确定,机关党委组织员应提前将议题和开会时间通知参会人员,准备会议材料,做好会议准备。

第五章 议事程序和要求

第十三条 机关党委会议事实行一题一议,由有关人员按议程逐项汇报议题内容,然后展开研究。

第十四条 研究问题要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与会人员应畅所欲言,充分发表意见,集思广益。

第十五条 实行机关党委书记末位表态制度。机关党委会议每个议题要有明确决议。

会议主持人可以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根据大多数出席会议人员意见,当场做出结论。

第十六条 须经出席会议人员表决作出决定的重要事项,表决可以根据讨论各决定事项的不同,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表决时,应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委员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委员的意见不能计入票数。会议讨论和决定多个事项,应当逐项表决,采取口头表决时,应逐一发表同意、不同意或者缓议等明确意见。

如对重要问题意见分歧较大,不能形成决议时,应暂缓作出决定,进一步调研、论证、交换意见,适时再议,或向上级党委请示。暂时不能做出决定的事项,会议主持人应出说明。

重大问题的决定,应广泛听取群众意见,或事先咨询有关专家或组织。凡涉及机关干部职工切身利益的决策都要充分听取机关干部职工的意见。

第十七条 紧急情况下不能及时召开机关党委会议决策的,机关党委书记、副书记或者其他委员可以临机处置,事后应当及时向机关党委会议报告并按程序予以确认。

第十八条 机关党委会议决议分为以下几种:批准或通过;原则批准或原则通过,按要求作相应修改后实施或发布;暂不形成决议,责成相关单位或工作人员另行提出意见再行研究;不予批准。

第十九条 会议议事时,凡涉及与会成员本人及其亲属必须回避的内容时,有关成员应主动回避。

第二十条 机关党委会议的决议,按照学校相关规定依规公开。

第二十一条 机关党委会委员、列席人员和其他与会人员对会议需要保密的有关内容以及决议、决定形成的过程必须保密,违者视情按规定追究相关责任。

第六章 议定事项执行和督办

第二十二条 机关党委会对会上形成的决议、决定的执行,要有明确意见,机关党委委员和其他人员要根据职责分工明确责任人组织实施,落实情况要及时向机关党委汇报。

第二十三条 对所决定的有关事项如在执行中发现新问题、出现新情况,需变更调整或难以贯彻落实的,责任人应做好工作协调,并提出意见或建议,经机关党委书记报机关党委会讨论并作出决定。

第二十四条 机关党委根据分工对会议决定事项的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确保任务的顺利完成。

第七章

第二十五条 本议事规则由机关党委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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